《銅川市燃氣管理辦法》
日期:2024-04-17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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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陜西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制氣(煤制氣、油制氣、沼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公用燃氣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交通運輸工具、燃氣冷暖機和鋼瓶等。
第四條 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市轄縣的燃氣管理部門由縣人民政府指定,其工作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ㄈ腥細獍l展的總體規劃,組織全市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的選址;參與設計審核和組織竣工驗收;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對燃氣工程施工進行監督。
(二)對燃氣企業、燃氣器具銷售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ㄈ﹨⑴c審核燃氣經營企業重大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組織燃氣行業的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交流。
?。ㄋ模┴撠熮k理有關燃氣和燃氣器具使用的投訴。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并按規劃實施建設,禁止盲目發展,重復建設。
第八條 燃氣建設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進行籌集。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燃氣工程的審批文件,會同規劃部門進行燃氣工程的選址定點。
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取得國家或省建設廳審批的相應專業資質單位進行。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確保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圖紙設計必須按有關程序進行審核報批。禁止非專業單位設計或施工。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驗收制度。供應站、調壓站、管網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制氣貯罐站和輸配廠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應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三十天向供氣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氣企業負責改建安裝。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十四條 用管道供應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
第十五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細馄髽I資質審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職稱證明;
?。ㄈ╉椖颗鷾饰募?,施工圖紙,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ㄋ模庠辞闆r。購氣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合同;
?。ㄎ澹┓苍诒臼袖N售的燃氣器具須提交產品合格證及核準銷售的有關證件;
?。┢渌嘘P文件。
第十七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細獾臍赓|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ㄈ┎坏脧娭朴脩舻街付ǖ牡攸c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ㄋ模┙故褂贸^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ㄎ澹┙褂貌圮囍苯酉蜾撈砍溲b液化石油氣;
?。┢渌鼞斪袷氐囊幎ā?/p>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的職工和從事燃氣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培訓,領取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天然氣設施的產權以各自投資工程設施接口為界。由用戶投資的,產權歸用戶,其管理、維修由供氣企業負責,用戶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條 供氣企業為用戶安裝的計量器具,須經市計量監督管理部門校驗合格,確保計量的準確性。計量器具實行首次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制度。若用戶對供氣企業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準確性有異議時,可提出校驗,經復查校驗后,誤差超過±5%,從當日起氣費按校驗結果繳納,免收校驗費;若誤差在±5%范圍內者,維持原計量,校驗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氣表發生故障無法計量時,非用戶責任的由供氣企業負責維修,當月氣費按上月或前三個月平均氣量計取。屬用戶責任的,由供氣企業按當月或前三個月平均氣量的兩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 供氣企業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氣時,須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三天通知用戶。
第二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词褂靡巹t,正確使用燃氣;
?。ǘ┙贡I用或者轉供燃氣;
?。ㄈ┙箤σ夯蜌怃撈考訜?;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棺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服務或收費標準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受理的部門投訴。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向其收取應交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二十七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二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面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和通訊設備等。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設施事故或接到燃氣設施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按規定在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拆除、毀壞和覆蓋。
第三十條 高、中壓管線60米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山放炮、爆破。燃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外6米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取土、挖塘、采石、種植深根植物、堆放有影響管道管理和維修工作的材料,以及修筑大型工程設施。
二、在燃氣管線補償器井、檢查井和閥門井的周圍傾倒垃圾、污水以及向檢查井、閥門井、補償器井內扔進煙火及其它明火物體。
三、違章建造各種建筑物。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工程位置遇到地下天然氣管線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簽;如確需在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范圍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與燃氣供應企業聯系,由該企業派人監護,確保燃氣設施完好無損;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動遷天然氣設施位置時,由建設單位提出遷移方案,經市規劃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供氣企業安排施工,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在處理燃氣事故的緊急狀況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負有搶修責任的單位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但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留問題。
第三十三條 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關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三十四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取得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燃氣器具經營、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領取《燃氣器具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代理維修。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經營燃氣和燃氣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