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黨史【1955】和平共處理念傳
日期:2021-08-09 09:43:52
來源:黨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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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4月,亞非29個國家政府首腦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會議。周恩來率中國代表團出席。會議通過《亞非會議最后公報》,形成和平共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自1953年底提出后,其文字幾經斟酌,直至1955年萬隆會議才最后確定。
1955:和平共處理念傳
為了給國內建設創造有利的國際和平環境,黨要求在外交方面展開積極的工作和斗爭。
為發展同新興民族獨立國家尤其是鄰近的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1953年12月,我國政府在同印度就兩國間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印度與中國西藏地方關系問題的談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其表述后來確定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朝鮮停戰以后,亞洲的緊張局勢有所緩和。但是,美國不僅不想從朝鮮半島撤軍,和平解決朝鮮問題,而且其海軍艦隊繼續盤踞在臺灣海峽,干涉中國內政,并企圖從印度支那地區扼制中國。這種保持國際緊張局勢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1954年4月,由中國、美國、蘇聯、英國、法國及有關國家外長參加的討論朝鮮問題和印度支那問題的會議在瑞士日內瓦召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以五大國之一的身份參加討論國際問題的重要會議。會議期間,周恩來率領的中國代表團進行了卓越的外交斡旋,促使會議達成恢復印度支那和平的協議,法國從越南、老撾、柬埔寨撤軍,并確認三國的民族獨立地位。日內瓦會議的成功,使亞洲局勢和國際局勢進一步緩和,增強了我國南部邊境的安全。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在日內瓦會議休會期間,周恩來應邀訪問印度和緬甸。訪印期間,經雙方磋商后發表的《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并指出:“這些原則不僅適用于各國之間,而且適用于一般國際關系之中”。隨后,在訪問緬甸期間,周恩來又與吳努簽署了《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雙方同意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中緬關系的原則,并共同倡議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一般國際關系的原則。
周恩來在萬隆會議上發言
在亞洲、非洲民族解放運動高漲的形勢下,1955年4月,亞非29個國家政府首腦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會議。周恩來率中國代表團出席會議,在會上鮮明提出“求同存異”的方針,呼吁各國撇開分歧,為反對殖民主義的共同利益而加強團結合作,受到與會各國的贊同,打開了中國與亞非國家廣泛交往的大門。會議通過的《亞非會議最后公報》吸收了中國代表團的建議,形成和平共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自1953年底提出后,其文字幾經斟酌,直至1955年萬隆會議才最后確定。萬隆會議通過的處理國際關系的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
會議期間,周恩來總理同巴基斯坦總理穆罕默德·阿里及夫人在一起
周恩來在萬隆會議上的表現,使得很多亞非國家了解了社會主義的中國。在亞非會議后,中國的和平外交不斷取得新的進展。至1959年,中國先后與挪威、荷蘭、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爾、埃及、敘利亞、也門、錫蘭等國建立了大使級外交關系,同芬蘭、瑞士、丹麥由公使級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系。從日內瓦到萬隆會議表明,新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日益提高,在世界舞臺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