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赴國家管網調研 研究完善管輸定價辦法
日期:2020-12-14 15: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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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油氣管網資產交割后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運營情況,研究完善石油天然氣管網運輸定價辦法,近日,價格司派員赴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總部進行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
會上,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關負責同志介紹了資產交割以來公司油氣管網運營基本情況,并對下一步完善油氣管網運輸定價辦法提出了相關建議。
詳見以下政策: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油氣田周邊管網可視同為獨立法人單位,實行單獨管理。
第八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尚行匝芯繄蟾嬖O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的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其中:
第十條 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 75%的,按 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道運價率。
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本公司管道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以城市為單位)的運輸距離,測算確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體運輸價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道運輸價格形式,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
第十二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8%、經營期 30 年確定??尚行匝芯繄蟾娴某杀镜认嚓P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原則上每 3 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道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設計達產期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并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會上,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關負責同志介紹了資產交割以來公司油氣管網運營基本情況,并對下一步完善油氣管網運輸定價辦法提出了相關建議。
詳見以下政策: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油氣田周邊管網可視同為獨立法人單位,實行單獨管理。
第八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尚行匝芯繄蟾嬖O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的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 20%確定。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 75%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 8%的原則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條 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 75%的,按 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道運價率。
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本公司管道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以城市為單位)的運輸距離,測算確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體運輸價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道運輸價格形式,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
第十二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8%、經營期 30 年確定??尚行匝芯繄蟾娴某杀镜认嚓P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原則上每 3 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道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設計達產期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并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