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就天然氣管網運行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日期:2023-11-22 16:47:33
來源: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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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陜西發改委發布了《陜西省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依據國家發改委《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尚未公開發布)與《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規定,就陜西省內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和應急保障制定監管要求,保障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和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在運輸服務方面,《辦法》規定,管網運營企業對不符合服務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違約等行為的托運商服務申請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服務。托運商在現有容量服務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需重新提交申請,否則視為放棄現有容量服務。此外,明確托運商照付不議比例為90%。
在運行調度方面,為保證管網運營企業全面系統掌握管網總體輸氣量,《辦法》規定,管網運營企業與托運商應簽訂服務合同,托運商應當按時提交年度、月度輸氣計劃及日指定計劃,上下載氣量需符合雙方約定;同時,托運商還應當保障管網設施進出氣量的平衡,若出現失衡情況,托運商應當自主平衡,或使用不平衡服務。
在應急保供方面,《辦法》規定政府部門、管網運營企業、供氣方、用氣方均對天然氣管網調度和應急保供承擔相應職責。地方民生保供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而管網運營企業、供氣方、用氣方需進行配合?!掇k法》還規定,地方政府應急預案中可壓減氣量達上一年日峰值用氣量的15%,供氣方的可中斷用戶預案中可壓減量比例為上一年日峰值供氣量的15%,壓減以“壓非保民”為原則。
陜西省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若干意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提升省內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和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和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內的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以下簡稱“管網運營企業”),接受天然氣管網設施服務的企業,以及與陜西省內天然氣管網設施存在物理連接的產、運、儲、銷等企業,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指揮省內天然氣應急保供;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天然氣相關管理和應急保供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省內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依法依規運營管理其擁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提供運輸、存儲等服務,按照相關政府部門指揮開展天然氣應急保供。
第二章 運輸服務
第四條 管網運營企業根據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情況,公平、公正、公開為托運商提供服務,滿足托運商運輸天然氣需求。
第五條 托運商提出服務申請,由管網運營企業按照容量服務分配規則受理。管網運營企業對不符合服務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違約等行為的托運商服務申請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服務。審核結果應當告知托運商。
第六條 管網運營企業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托運商長期容量服務申請,根據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情況,與通過容量服務申請的托運商簽訂年度服務合同。在現有容量服務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托運商應向管網運營企業提交新的容量服務申請,如未按時提交新的容量服務申請,將被視為主動放棄現有容量服務。
第七條 托運商有短期容量服務或臨時容量服務需求的,應向管網運營企業提交容量服務申請。管網運營企業根據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剩余情況,按照先到先得、申請服務時長優先等原則決定容量分配,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結果。
(注: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受理申請包括集中與分散方式受理兩種方式。)
第八條 對需承擔國家或全省民生保供、重大應急保障、重點項目保供的天然氣資源,管網運營企業應當簡化申請、受理流程,優先提供服務。
第九條 托運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務需求計劃,與合同簽訂容量偏差值在3%以內為正常波動,管網運營企業按照托運商提交的容量服務需求計劃分配容量。當托運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務需求計劃小于合同簽訂容量時且差值大于3%時,管網運營企業按照托運商提交的容量服務需求計劃分配容量,其剩余容量服務視為托運商主動放棄,放棄的容量服務由管網運營企業重新分配。當托運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務需求計劃大于合同簽訂容量且差值大于3%時,管網運營企業先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容量服務后,根據剩余容量服務情況決定是否接受超出合同約定的容量服務。
(注:托運商出現短提且偏差值大于3%的,管網企業可以重新分配剩余容量,剩余容量視為托運商主動放棄,累計短提超年合同量10%的,將觸發照付不議。)
第十條 當托運商年度實際使用容量小于合同預定容量的90%時,管網運營企業按照合同預定容量的90%結算費用,因管網運營企業原因造成的除外;當托運商年度實際使用容量大于或等于合同預定容量的90%時,管網運營企業根據托運商實際使用容量結算費用。托運商合同不滿一年的,實際使用容量結算周期按合同周期確定。
(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規定:“用戶未按照合同約定充分使用油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由于技術條件限制,管輸服務合同同樣適用照付不議機制。)
第十一條 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價格政策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管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公開和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運行調度
第十三條 管網運營企業負責組織其擁有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氣管網設施生產運行,實行統一調度指揮、遠程監控操作、維檢修作業。
第十四條 管網運營企業應當根據與托運商簽署的服務合同,制定輸氣計劃。托運商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提交上下載點的年度、月度輸氣計劃以及日指定計劃。管網運營企業、托運商、供氣方及用戶任何一方無法執行輸氣計劃時,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各方。管網運營企業可結合服務合同約定和管網運行情況,與托運商協商一致后調整輸氣計劃。
第十五條 管網運營企業應當組織托運商制定日指定計劃。管網運營企業對托運商提出的符合合同約定的日指定計劃,應當接受并執行。托運商日指定與月計劃存在偏差、托運商變更日指定計劃,須經管網運營企業同意。若托運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日指定計劃,或提交的日指定計劃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未被管網運營企業接受,管網運營企業有權調整托運商的日指定計劃。
托運商、用戶、管網運營企業等相關方應當按照日指定量嚴格控制實際的上下載氣量。對托運商不按日指定量上下載天然氣的,管網運營企業可采取措施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 托運商應當保障管網設施進出氣量平衡。托運商當日進、出管網設施氣量差值不應超過當日進氣量的3%,累計進、出管網設施氣量差值不應超過該累計期內日均進氣量的8%;重大節假日期間,托運商當日進、出管網設施氣量差值不應超過當日進氣量的4%,累計進、出管網設施氣量差值不應超過該累計期內日均進氣量的10%。因管網運營企業原因造成的,不應當計入托運商進、出管網設施氣量差值。
當超過上述限值時,托運商應當自主平衡,或使用管網運營企業提供的不平衡服務。若托運商不能自主平衡,管網運營企業可采取物理平衡措施,使不平衡氣量恢復至限值以內,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托運商承擔。
(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油氣管網系統平衡運行的相關義務。用戶未能履行相關義務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國家標準采取強制平衡措施。”)
第十七條 管網運營企業可在確保管網安全平穩運行的前提下,為托運商提供不平衡氣量借(存)氣服務,具體實施由管網運營企業根據管網設施運行情況確定。
使用不平衡氣量借氣方須在7日內向管網運營企業補還全部借氣,逾期未還的,管網運營企業可扣減使用方相應數量的下載氣量。對無法通過扣減還氣的,管網運營企業可通過交易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代購氣量,費用由使用方全額支付。推動建立第三方氣量平衡輔助服務市場。
使用不平衡氣量存氣方須在7日內提取全部存氣,逾期未提的,管網運營企業可扣減使用方相應數量的上載氣量。對無法扣減上載氣量的,管網運營企業可通過代儲或在交易中心采取公開拍賣方式代銷氣量,與使用方據實核算,費用由使用方全額支付。
第十八條 管網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區域天然氣供需狀況和發展規劃,公平、公正的為托運商提供管道上下載服務。
第十九條 管網運營企業須控制天然氣管網管存處在合理區間,管網管存不應當低于管存控制低限且不應當高于管存控制高限。
第二十條 管網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天然氣管網設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管道保護,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障管網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當發生對天然氣管網運行安全和供氣安全產生威脅的突發情況時,托運商應配合管網運營企業采取措施,保障天然氣管網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支持、鼓勵省內天然氣管網與國家管網充分互聯互通,國家過境天然氣管道要結合陜西省資源生產消費特點,留足上下載通道,滿足資源運行調度需要;省內天然氣管網運營企業應充分發揮全省“一張網”輸配體系效能,推動省內可利用資源與下游用戶的有效銜接,全力保障省內用氣需求。
第四章 應急保供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天然氣應急保供指揮。各市(區)、縣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民生用氣保障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氣應急保供,排查本行政區域內民生用氣保障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供氣方負責保障天然氣資源供應及上下載資源的調度協調,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管網運營企業負責供氣區域天然氣應急保供調度協調,確保管網安全平穩運行,配合供氣方做好進銷平衡和應急保供。用氣方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
第二十三條 各市(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地方應急儲備和城鎮燃氣儲備的統籌建設、協同運營和靈活調配,強化地方天然氣供應安全保障。各市(區)組織建立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上年5天日均消費量的天然氣應急儲備,組織城鎮燃氣企業建立不低于保障其年用氣量5%的天然氣儲備,要充分發揮LNG儲罐供暖季多次調峰的作用,供暖季LNG儲罐罐存實行日調度。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對各級儲氣責任主體所屬LNG儲罐罐存做好監督檢查。對暫不具備條件的縣,由所在市(區)統籌安排實施區域互補,或租賃、購買等方式補齊儲氣能力不足的短板。實施集中采暖地區及關中重點消費地區要研究進一步提高儲備標準。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天然氣供應應急壓減預案,掌握各市(區)天然氣應急壓減預案、供氣方可中斷用戶壓減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天然氣供應應急壓減預案,應按照本行政區域上年日峰值用氣量的15%(國家另有調整的按最新要求執行,下同)落實可壓減用氣量。
供氣方制定本企業可中斷用戶壓減預案,明確可壓減用戶清單及壓減量,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可壓減用氣量應當達到上年日峰值供氣量的15%,壓減氣量不得涉及民生用氣。
管網運營企業制定管網安全運行應急保障預案,明確各類突發狀況下應對措施及處理流程等,保障管網安全平穩運行,配合供氣方、用氣方的應急保供。
用氣方制定本企業天然氣供應應急預案,并報送所供氣區域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備案。應急壓減預案應明確可壓減用戶清單及壓減量,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可壓減用氣量應當達到上年日峰值供氣量的15%,壓減氣量不得涉及民生用氣。
第二十五條 管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分級預警機制,加強供需監測,當出現區域天然氣供需嚴重失衡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及時提出預警級別和應急保供方案建議。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天然氣供需形勢分析研判,提前謀劃應對舉措。各級、各天然氣保供企業要堅持底線思維,從保障全區能源安全高度不折不扣推動工作落實,將合同履約不力、重大保供問題、“壓非保民”預案啟動、影響保供重大安全事故等事項及時準確真實地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各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天然氣供需失衡情況,優先啟用政府5天和城燃企業5%應急儲備資源,或通過購買市場資源等方式實施應急保供。啟動應急壓減預案應提前報本地人民政府批準、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并至少提前48小時發布應急預警,有關企業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相關用戶。
供氣方因自身原因不能保障合同履行,須先壓減可中斷用戶用氣,保障民生等重點用氣。供氣方可中斷用戶用氣全部壓減后仍不能保障民生等重點用氣的,應當及時提請省發展改革委啟動應急保供。
第二十六條 當供需失衡狀況恢復72小時后,經屬地天然氣運行主管部門確認后,及時解除應急狀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對全省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管網運營企業依照相關準入標準確認合格托運商,合格托運商名單應當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不予受理的托運商名單及相應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相關監管。
第二十九條 管網運營企業依照相關規則開展容量服務分配,年度及以上容量服務分配結果應當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相關監管。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建立全省天然氣應急儲備,各級地方政府、各相關企業負責落實天然氣應急儲備能力建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籌全省天然氣應急儲備使用,指導、監督各級地方政府、各相關企業落實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管網運營企業、托運商、供氣方、用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共享、公示等制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監管。
第三十二條 管網運營企業、托運商、供氣方、用戶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天然氣管網設施: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和規范,并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且已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天然氣管道、場站、液化天然氣(LNG)接收儲運裝置、儲氣庫等設施及附屬的基礎設施,不包括企業生產專用集輸管道、輸送非商品質量標準的天然氣管網設施、軍工或涉密天然氣管網設施、企業自用的城鎮燃氣設施等管網設施。
(二)管網運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合法運營天然氣管網設施的企業。管網運營企業須具備提供運輸、存儲等服務以及維護天然氣管網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能力。
(三)托運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的天然氣生產供應企業、貿易商、銷售企業及大型終端用戶,包括天然氣(含煤制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致密砂巖氣、生物質氣等)生產企業、城鎮燃氣企業、天然氣零售企業、燃氣發電企業、工業用戶以及其他大型直供用戶等。托運商須落實了對應的天然氣資源和銷售市場,執行天然氣管網設施相關技術管理準則和操作程序,滿足相關商業和技術要求。托運商委托管網運營企業提供天然氣運輸和存儲等服務,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組織上載或下載天然氣。
(四)供氣方:油氣田、儲氣庫、LNG接收站以及境外管道等天然氣資源的生產供應企業和利用天然氣管網設施采購天然氣資源進行供應的企業。
(五)用戶:城鎮燃氣企業、工業用戶等從天然氣管網設施下載天然氣的企業,按照購銷合同約定接收天然氣。
(六)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天然氣管道輸送能力或儲氣庫、LNG接收站等設施服務能力。
(七)日指定:管網運營企業與托運商確定的日輸氣計劃。
(八)物理平衡措施:是指通過壓力或流量控制,來限制上游資源進氣量或下游用戶用氣量、儲氣庫注采氣量,直至強制關閥的平衡措施。
(九)管存控制限值:管網正常運行時,所允許的管存最低限值為管存控制低限,所允許的管存最高限值為管存控制高限。
(十)不平衡氣量:在一個平衡周期結束時點存在進出管網天然氣量正負偏差之和。
(十一)重大節假日:國慶、春節。
(十二)儲氣設施:包括地下儲氣庫,陸上LNG、CNG儲罐,沿海LNG接收站儲罐等。
第三十四條 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天然氣管網設施應急保供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生效前,托運商與管網運營企業已有明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原則上合同期內繼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執行。新簽、續簽或補簽合同,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