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誰負責”,庭院管道應該誰來評估?看《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的規定
日期:2022-10-12 11:55:51
來源:住建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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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2〕22號)要求,加快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發改委、住建部共同編制了《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于6月27日發布?!吨改稀芬蟮胤桨l改、住建部門建立統籌協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明確責任清單等,科學有序開展城市燃氣管道、廠站和設施老化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區分輕重緩急,立即改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管道和設施。
《指南》是專門針對城市燃氣管道的老化評估,具體評估對象包括:(1)市政管道與庭院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3)廠站和設施(不包括用戶設施)。燃氣企業需注意不同設施的評估主體。《指南》第三條規定:按照“誰擁有、誰負責”原則,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其擁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氣廠站、設施的老化評估工作。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評估,各地可委托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為“限期改造”的,改造的時間將不晚于2025年。還需注意應對評估資料統一歸檔,納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等。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
3.廠站和設施: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安全間距不足、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一種或多種情形的燃氣廠站和設施。
第三條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原則,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其擁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氣廠站、設施的老化評估工作。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或按照要求自行開展評估。根據日常掌握情況直接確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圍的管道和設施,不需再組織評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評估,各地可委托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各地要加強評估結果真實性、準確性管控,對違規出具失實報告的評估機構,依法追究責任。
【編者注:市政管道、燃氣廠站與設施的所有權為燃氣企業所有,所以按該條規定的“誰擁有、誰負責”原則,燃氣企業可自行評估市政管道、燃氣廠站與設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但小區紅線內的庭院管道和立管,在權屬上為小區業主共有,燃氣企業不可直接自行評估,可在當地相關部門的委托下組織評估。
同時需注意《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規定“對于業主共有燃氣等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由其負責后續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span>】
第四條 各地應根據管道壓力及權屬等實際情況綜合研判,合理確定評估機構。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屬于壓力管道的,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燃氣專業經營單位開展評估;其中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4MPa的,考慮其安全風險與重要程度,建議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不屬于壓力管道的,可由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自行開展評估。
2.燃氣廠站和設施:
(1)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開展評估或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特種設備范圍內的儲罐、匯管等,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鼓勵規模較大、管理規范、具備能力的燃氣專業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申請特種設備檢驗資質,并承擔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及定期檢驗工作。
組織開展評估要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專門工作組,評估工作過程中保持工作組人員穩定。
第五條 委托人依據有關規定與評估機構按照公平公開原則協商確定評估費用,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過去3年平均市場價格。評估費用與評估驗收結果質量相掛鉤。
第六條 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要考慮評估對象類型、管道材質、壓力等級等重要情況,并將管道和設施本體安全狀況作為評估重點。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
(1)屬于壓力管道的,參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2)不屬于壓力管道的,基于管道材質、使用年限、陰極保護、外防腐層破損、腐蝕與泄漏及安全間距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立管:基于管道材質、使用年限、腐蝕與泄漏、包裹占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廠站和設施:
(1)存在安全間距不足、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問題的,進行整體安全評估;
(2)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等問題的,進行局部安全評估;
(3)特種設備范圍內的儲罐、匯管等,參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七條 劃分評估單元要遵循“同材質、同時段”原則。
1.市政管道:設計壓力、材質相同,同時竣工并投入運行,連續長度原則上不超過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住宅小區或同一片區住宅小區,同時竣工并投入運行。
3.廠站和設施:
(1)進行整體安全評估的,以單個廠站為評估單元;
(2)進行局部安全評估的,以廠站內某一(類)設施為評估單元。
第八條 組織開展評估要充分利用燃氣管道和設施的設計資料、竣工資料、運行維護記錄、泄漏檢測記錄、維修改造記錄、隱患排查記錄、檢驗檢測記錄等信息,相關數據宜為3年內數據。
第九條 各地指導評估機構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結合資料審查、宏觀檢查等情況,組織對管道和設施進行現場檢驗檢測,并加強現場管理,嚴格遵守作業程序,確保現場安全和工作質量。
第十條 評估完成后按照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確定評估結果:
(1)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可繼續運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評估結果為“符合安全運行要求”或“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可繼續運行”的,要明確下次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為“限期改造”的,要明確具體時間,具體時間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屬于特種設備的管道和設施在檢驗有效期內,運行工況、安全狀態、周邊環境等未發生明顯變化的,可不再組織評估,直接參照檢驗結果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編制評估報告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根據評估工作開展情況,詳細說明評估方法、評估過程、評估結論等,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見要清楚具體。
第十二條 各地要加強對評估結果的驗收管理,制定并嚴格實施獎懲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確。驗收不合格的,追究評估機構責任,并重新組織評估。
第十三條 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要將評估資料統一歸檔,結合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燃氣管道和設施材質、壓力、位置關系、運行安全狀況等基本信息以及周邊水文、地質等外部環境信息,并納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精細化管理。
各地要將評估重要信息納入燃氣監管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推進燃氣監管系統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深度融合,實現燃氣管道和設施動態監管。
附件:1.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依據
2.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情況表
3.燃氣廠站和設施老化評估情況表
附件1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