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補助政策來了!最高可達100%!國家發改委發布燃氣管道更新改造補助辦法
日期:2022-10-12 11:51:14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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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支持范圍和標準、項目及年度投資需求申報、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和項目管理、監管措施等幾個方面,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進行了整體安排。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了《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其中在對更新改造工作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中就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視情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給予適當投資補助。"
本次投資補助專項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國家發改委按省份確定投資規模,由各省發展改革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并上報備案。
燃氣企業在進行更新改造項目補助的申報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專項的支持范圍和標準,以及相關申報程序和項目監管要求,詳見具體條文以及相應解讀。
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
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城市(含縣城,下同)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強市政基礎設施體系化建設,保障安全運行,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推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善住房困難群眾居住條件,推動解決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第三條 本專項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綜合考慮有關因素,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切塊規模,由各省發展改革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并上報備案。
第四條 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類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同時申請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本專項支持范圍如下:
(一)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有關要求,更新改造材質落后、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城市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等老化管道和設施。重點包括:
建筑區劃內居民共有的燃氣立管、庭院管道和設施老化更新改造;
2.居民戶內更換燃氣橡膠軟管、需加裝的燃氣安全裝置;
3.政府所屬燃氣市政管道、廠站和設施老化更新改造;
4.其他政府所屬或建筑區劃內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等管道和設施老化更新改造。
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產權歸屬于專業經營單位和工商業用戶的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專項投資規模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支持范圍的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各地可結合實際,在支持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支持內容。
(編者注:燃氣企業可以依據《實施方案》對于管理范圍內的管道和設施進行系統排查梳理,重點關注材質落后、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等的老化管道和設施,形成更新改造臺賬,視情況選擇項目進行上報。需要特別關注省發改委的相關資金補助實施細化文件。)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市、縣城(城關鎮)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2.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企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3.各類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工礦、林業、墾區棚戶區改造,其中采取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4.新籌集集中片區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5.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小區內的燃氣、排水、供水、供熱、道路、供電、綠化、照明、圍墻、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托育、無障礙、停車、充電樁、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相關的燃氣、排水、供水、供熱、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停車庫(場)、充電樁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年度各省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規模,主要依據以下因素:
(一)各省當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計劃;
(二)各省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儲備情況;
(三)考慮東中西和東北地區等區域差異;
(四)各省上一年投資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
(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年度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規模,主要依據以下因素:
(一)各省當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計劃;
(二)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儲備情況;
(三)考慮東中西和東北地區等區域差異;
(四)考慮不同類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差異;
(五)各省上一年投資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
(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 投資補助標準具體如下:
(一)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于對應非專業經營單位和工商業用戶產權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縣和南疆四地州原則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達100%;
(編者注:燃氣管道改造項目實行分區劃分比例,對于經濟欠發展地區的改造實行投資補助政策傾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公租房項目,可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投資補助標準,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建設內容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高于項目總投資(不包含征地拆遷費用)的30%;企業投資項目或建設內容僅包含配套基礎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高于項目配套基礎設施投資(不包含征地拆遷費用)的50%。
第九條 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外溢性強、社會效益高領域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激發全社會投資活力。
第三章 項目及年度投資需求申報
第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范圍,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編制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三年滾動計劃、加快推進前期工作,形成連續不斷、滾動實施的項目儲備機制。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工作。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實行逐級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應對所提交內容的真實性出具承諾意見。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匯總。項目單位在申報時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各省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編者注: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以及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成為投資補助申請的一票否決事項,燃氣企業應特別注意日常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因出現重大燃氣安全事故成為嚴重失信主體被實施聯合懲戒的案例已有不少。)